荆门市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报审规定
时间:2010-11-18 18:55:20 来源:

        第一条为加强对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报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荆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管理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划定的红线范围。
  
  第四条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编制深度及内容要求:
  
  (一)详细规划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详细规划设计文件包括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
  
  1、设计说明书:包括总体说明和专业说明。说明设计依据、建设地点、区位条件、用地规模、周边环境和其它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对功能分区、交通组织、防火消防设计、自然环境和周围环境利用、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说明。
  
  2、设计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用地现状图。比例1:500或1:1000,准确反映现状地形地物。
  
  (3)总平面规划图。在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上绘制,包括功能分区、道路广场布置、用地交通组织设计、建筑布局;标明建筑的名称、层数、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图中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道路竖向规划图。
  
  (5)绿化规划图。
  
  (6)综合管线规划图。
  
  (7)居住小区规划附户型平面图。
  
  (8)反映建筑群体形态、环境、视觉等空间效果和四邻关系的鸟瞰图。
  
  (二)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方案设计文件根据文件任务书进行编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透视图等四部分。
  
  1、设计说明书:阐述总体方案构思意图,附有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容积率、覆盖率、绿地率等)。说明方案设计的条件、构思、特点和主要内容。分析方案利弊,对建筑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空间处理、立面造型、结构选型、建筑节能、投资情况等进行说明。
  
  2、设计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用地现状图。比例1:500或1:1000,标明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坐标和相对尺寸,准确反映该用地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如用地外围城市道路、原有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管线设施等)。
  
  (3)总平面图(同规划总平面图)。
  
  (4)建筑单体设计图。包括平面图(主要使用层平面)、立面图(选有代表性的和主要立面,要求说明建筑的色彩和材质)、剖面图(一般剖到楼梯,并标明各层标高)。
  
  (5)彩色效果图。采用透视图或鸟瞰图方式表达设计意图。
  
  (6)建筑模型。重点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作模型。建筑模型应充分表达与相邻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关系。
  
  3、投资估算。
  
  第五条方案设计图册按以下顺序编排成册:
  
  (一)封面:注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编制年月。
  
  (二)扉页:注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姓名或授权盖章。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
  
  (五)设计图纸:以A3图幅为标准,用封面夹装订成册。若设计文件中包括大于A3图幅的透视图、鸟瞰图等图纸,应另行裱装。
  
  (六)方案电子文档。
  
  方案设计应采用AutoCADR14(或以上版本)或其它能提供dwg格式的CAD软件进行设计,平、立、剖面等各类设计图必须绘制到一个文件中,文件采用AutoCADR14的dwg格式,总平面图电子文档应分层存档;方案渲染效果图文件采用bmp、jpg格式;方案说明文件采用Word2000(或以上版本)的doc格式或WPS2000(或以上版本)的wps格式。
  
  第六条对于无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中不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红线和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一次提交两个设计单位设计的两个以上方案,以利于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比选。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对于单项工程,反复修改三次后仍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和规划要求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原设计单位编制的该项工程设计方案。若出现故意夸张立面图、透视图,或故意编制虚假指标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六个月内不受理由该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
  
  第十条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审批机关制发批准文件,并在所批准的主要图纸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如确需修改或调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否则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荆门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