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前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核实
时间:2015-10-10 16:37:13 来源:法规稽查科

受理机构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稽查科

收费

标准

行政服务零收费,测绘服务由相关测绘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承诺时限

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

电话

0724-2359200

办理地点

荆门市象山一路8号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稽查科

办理

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工作日)

监督投诉

机构名称:市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24-2371548

地  址:荆门市象山一路8号 

邮  编:448000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办理条件

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审批要求全部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

3.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图(原件)

4.该项目的放线、验线记录表(原件)

处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现地踏勘出具联系函现场实测